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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申報
發佈日期:2023-08-30 14:29        來源:

  【事項名稱】

  消費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填報《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1.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申報

 

  2.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申報

  3.成品油消費稅申報

  4.小汽車消費稅申報

  5.電池消費稅申報

  6.塗料消費稅申報

  7.其他類消費稅申報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以 1 日、3 日、5 日、10日或者 15 日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8.納稅人應建立《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9.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塗料稅款抵扣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10.自稅款所屬期 2018 年 3 月起,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於或等於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於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

  11.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12.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附加稅費申報表與消費稅申報表進行整合申報。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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