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分類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事項名稱】
居民個人取得分類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申請條件】
個人所得稅以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次月 15 日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第十條、第十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後,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
8.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資訊。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9.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資訊、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