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事項名稱】
非居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申請條件】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履行代扣代繳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並在次月 15 日內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第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
法律責任。
6.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 183 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7.實行非居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8.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非居民個人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資訊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9.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10.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後,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
11.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資訊。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12.當應稅所得個人既存在優惠減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減免時,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應稅所得個人選擇優惠度最高的享受減免進行申報。
13.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資訊、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