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申報
【事項名稱】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申報
【申請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人,以及代辦單位集中代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代辦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
2.《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 號)
3.《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代辦人員注意事項】
1.繳費人、代辦人員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代辦人員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費人、代辦人員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繳費人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設定的繳費標準中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6.當稅務機關資訊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徵數據時,繳費人無需提供《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