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交易稅費申報
【事項名稱】
房地産交易稅費申報
【申請條件】
房地産交易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填報《增量房交易稅收申報表》或《存量房交易稅費申報表》或《土地出讓轉讓稅費申報表》,向稅務機關進行流轉稅、所得稅、財産和行為稅及相關規費等多項稅(費)種的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含其他個人)發生二手房交易,在房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完畢後,應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申報其二手房交易銷售額並扣減已繳稅額。
6.房地産交易申報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産生規則為,當評估價大於等於成交價時,以評估價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即與其他稅種計稅依據一致;當評估價小于成交價時,以成交價格(即合同所載價格)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7.納稅人申報房地産交易稅費時,應進行房地産交易稅源資訊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