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
【事項名稱】
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
【申請條件】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的企業應自與簽訂(變更)之日起 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並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進行關聯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號)第一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45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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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 年版)》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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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關聯申報應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進行。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 55 億元。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8.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