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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6:30        來源:

  【事項名稱】

  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

  【申請條件】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的企業應自與簽訂(變更)之日起 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並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進行關聯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號)第一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45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 年版)

2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關聯申報應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進行。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 55 億元。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8.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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