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
【事項名稱】
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
【申請條件】
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1.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2.自行申報繳納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3.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繳費人需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費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單位繳費人一般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6.單位繳費人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繳費人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二是繳費人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機關繳納,具體申報繳納方式以當地政策為準。
7.當稅務機關資訊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徵數據時,繳費人無需提供《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
8.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9.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 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滿足條件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可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下調 20%或50%,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