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件增補發
【事項名稱】
稅務證件增補發
【申請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遺失、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情況,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證件增補發事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三十七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1 |
《稅務證件增補發報告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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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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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稅務證件損毀 |
損毀的稅務證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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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稅務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其他稅務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發票領用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