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申請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5.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預繳稅額大於實際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的,在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隨本期申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