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其他分類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事項名稱】
居民其他分類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申請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扣繳義務人但未扣繳稅款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經過實名資訊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等資料。
5.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6.納稅人在登出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 表)》。
7.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的、以股權抵償債務或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8.個人轉讓不動産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産登記等相關資訊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産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9.當納稅人既存有優惠減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減免時,納稅人可以選擇優惠度最高的享受減免進行申報。
10.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