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
【事項名稱】
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
【申請條件】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託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指納稅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辦理材料】
申報方式已被認定為簡易申報的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可以委託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不需提交申報表。
【辦理地點】
1.委託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納稅人注意事項】
1.凡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記憶體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餘額低於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月銷售額 10 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