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事項名稱】
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申請條件】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憑證。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1.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後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後,當場或事後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後,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 號修改)第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辦理。
2.此事項可在全國、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須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申請條件】中第 1 項、第2 項、第 3 項以及第 5 項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第 4 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6.【申請條件】中第 2 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和第5項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第 4 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7.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8.納稅人遺失《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不能重新開具。
9.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後,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10.納稅人提供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並已註明扣收稅款資訊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可以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稅收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