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
【事項名稱】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
【申請條件】
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殘疾人保障金徵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2.《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稅務機關資訊系統可以按期接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繳費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徵數據,繳費人依據該數據直接繳納的,免於提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5.繳費人自行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資訊。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7.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8.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9.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