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備案
【事項名稱】
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備案
【申請條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合同備案。
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變更的,應于項目合同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設定依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佈)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
【辦理材料】
1.合同備案或勞務項目報告:
2.變更報告: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報告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經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的,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7.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及付款憑證複印件。
8.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9.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 15 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