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車船稅申報
【事項名稱】
代收代繳車船稅申報
【申請條件】
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義務,填報《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代收代繳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
8.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後,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9.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