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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登記
發佈日期:2023-08-30 14:00        來源:

  【事項名稱】

  停業登記

  【申請條件】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或比照定期定額戶進行管理的個人獨資企

  業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納稅人停業期滿不

  能及時恢復生産經營的,在停業期滿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延長停業報告。

  【設定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5.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複業報告書,説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6.納稅人按申報停業登記時的停業期限準期複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納稅人提前複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

  7.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産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産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並按核定稅額按期徵收稅款。

  8.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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