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申請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承諾時間】
辦理時限提速至10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繫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6.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