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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發佈日期:2022-10-28 16:50        來源:

  【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申請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承諾時間】

  辦理時限提速至10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繫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6.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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