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
【事項名稱】
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
【申請條件】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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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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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併(分立)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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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決定報送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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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併、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業決議原件 |
1 份 |
查驗後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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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在全國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繳清稅款。
6.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7.納稅人合併分立報告分為納稅人合併報告和納稅人分立報告兩種情況,其中合併又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分立又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