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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8:24        來源:

  【事項名稱】

  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申報

  【申請條件】

  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後 25 個工作日內,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___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辦理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申報業務。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8.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報,並於年度終了後 40 個工作日內將《___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情況,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或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補繳入庫。

  9.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於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併補繳入庫。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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