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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申報
發佈日期:2022-07-18 12:27        來源:

  【事項名稱】

  印花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填報《印花稅稅源明細表》,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財産行為稅綜合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我要下載”或“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7.納稅人在進行印花稅申報時,需先維護印花稅稅源資訊,維護稅源時間可以在申報期之前,也可以在申報期內。

  8.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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