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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事項報告
發佈日期:2022-06-10 16:10        來源:

  【事項名稱】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事項報告

  【申請條件】

  非居民企業發生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産的,交易雙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7 號)第九條、第十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3.本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在中國應稅財産被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的情況下,財産轉讓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按照以下標準判斷:

  (1)被轉讓的應稅財産屬於非居民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産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機構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

  (2)除適用上述第(1)項情形外,被轉讓的財産歸屬於中國境內不動産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不動産所在地稅務機關。

  (3)除適用上述第(1)項或第(2)項規定情形外,被轉讓的財産歸屬於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産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或者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4.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産,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産的交易雙方或者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選擇向其中一個居民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時,該主管稅務機關與其他稅務機關協商是否徵稅。

  5.如果間接轉讓行為被稅務機關重新定性,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産的,扣繳義務人、非居民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扣繳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6.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産,按照規定應予徵稅,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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