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事項名稱】
居民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申請條件】
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年度終了之日起5 個月內或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 60 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 類,2018 年版)》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五十四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已享受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7.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