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遺失、損毀報告
【事項名稱】
發票遺失、損毀報告
【申請條件】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6.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稅務 UKey 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7.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資訊,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資訊,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