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
【事項名稱】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
【申請條件】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事項是指出口企業對出口的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設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業務。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本事項涉及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包括:出口企業出口的在 2008年 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已使用過的設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七條第(三)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資訊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號)第二條第(六)項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 5 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2.管理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在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3.管理類別為三類的出口企業在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4.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5.對需要排除相關疑點及其他按規定暫緩退稅的業務不受辦結手續時限的限制。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籤名後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