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
【事項名稱】
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
【申請條件】
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事項是指生産企業應在本年度 4 月 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生産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作為申請核銷的參考。
生産企業在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後,如認為《生産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與企業當年度實際情況差別較大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及書面合理理由後,將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作為該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號)第九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號)第三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籤名後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5.生産企業本年 4 月 20 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後再辦理。
6.生産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