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申報
【事項名稱】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申報
【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器電子産品的生産者,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
【設定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納義務人注意事項】
1.繳納義務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繳納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繳納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繳納義務人銷售應徵基金産品時繳納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繳納基金。
6.繳納義務人銷售或受託加工生産相關電器電子産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繳納基金。應繳納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應繳納基金=銷售數量(受託加工
數量)×徵收標準
7.基金繳納義務人出口電器電子産品,免征基金。
8.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繳納義務人受外貿公司(以下稱委託方)委託加工電器電子産品,其海關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且由委託方收回後復出口的,免征基金。
9.繳納義務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