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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發佈日期:2023-08-30 16:10        來源:

  【事項名稱】

  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申請條件】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 5 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 60 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在經營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7.納稅人進行年度申報前,應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預繳申報。

  8.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10.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 年版)》啟用前,按規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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