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事項名稱】
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申請條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企事業單位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
【設定依據】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號)第一條第五款
【辦理材料】
1.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
2.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 12 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 遞延期間扣繳義務人: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企事業單位: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報告可在全國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 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遞延納稅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于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 15 日內,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應分別計算。
7.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8.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 12 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9.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10.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 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11.建立年金計劃的企事業單位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 15 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 15 日內重新報告。
12.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3.個人享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的,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時,領取部分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4.年金託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 表)》“備註”中註明“年金領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