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事項名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申請條件】
納稅人在初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變更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236項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0個工作日。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0萬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辦理該事項的納稅人,需事先辦理髮票票種核定事項。
6.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7.已由稅務機關現場採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資訊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
8.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中規定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稅務機關為符合條件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9.本事項辦結後,納稅人還需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始發行或變更發行。
10.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11.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12.稅務機關按照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