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
發佈日期:2025-03-27 10:57 來源:
【事項名稱】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
【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有效參保職工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營業執照複印件 |
1份 |
|
2 |
《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申報表》 |
2份 |
系統中一式兩份列印,繳費人蓋章後退還一份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繳費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進行年度工資性收入申報。
5、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如無特殊變動,申報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