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錯誤更正
【事項名稱】
申報錯誤更正
【申請條件】
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後,發現申報表存在錯誤,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廢。申報錯誤更正時(除個人所得稅)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報作廢,不允許差額更正或補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作廢申報表只能在對應申報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且未開具完稅憑證或劃繳稅款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作廢申報表,只能對已申報的申報表進行更正處理。
6.個人所得稅允許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納稅人已完成年度申報,不允許更正預繳申報;
(2)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結轉時,如更正上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申報,應提醒納稅人一併更正本年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3)同一扣繳義務人連續性綜合所得已有下期預繳申報的,可採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進行更正,更正時需採集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的原因等資訊,如年
中更正預繳的,也需連帶更正後期的預繳申報,並作相應更正的提示資訊,對未進行後期更正的,不允許進行正常預繳申報,對更正涉及的納稅人,在更正完成後通知相應的納稅人更正的情況;
(4)限售股已進行清算時,不能更正該人的限售股的扣繳申報。
7.社保費申報錯誤需要更正時,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作廢原申報表,重新申報。針對企業申報後的是否已開票或入庫的不同情況,能否作廢的規定如下:
(1)當月已申報未開票未入庫的,可以作廢申報;
(2)當月已申報已開票未入庫的,應當作廢已開票資訊,再進行作廢申報;
(3)當月已申報已開票已入庫的,不可以作廢申報,可以補充申報。
8.申報錯誤更正後,如涉及補繳稅款,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