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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申請
發佈日期:2022-06-10 20:13        來源:

  【事項名稱】

  逾期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申請

  【申請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抵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機關認證並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 號)第二十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 年9月14 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號公佈,根據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修正)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號)第一條、第三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上報至市級稅務機關。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必需整潔、清晰,在憑證備註欄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必需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上述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6.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説明。納稅人應詳細説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公章。

  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説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産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辦理搬遷時間、登出舊戶和註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説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説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説明。

  由於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在上報文件中説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資訊系統或者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説明資訊系統或網路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7.納稅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無需辦理本事項。

  納稅人取得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仍需辦理本事項。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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