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事項名稱】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申請條件】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特定事項産生的留抵稅額,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予以計算退還,主要包括:
1.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4.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下同)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5.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6.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7.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和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是指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産總額指標確定的企業劃型。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小型和微型外的其他企業。對於上述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所列行業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産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件指標確定。
上述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上海市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和對外購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事項,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其他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事項,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對外購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納稅人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其他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提出申請。
6.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轉机出。
7.對國家批准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企業,購進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因購進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8.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9.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