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
【事項名稱】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
【申請條件】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 1 日起 3 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經過實名資訊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等資料。
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4)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納稅人發生第(1)(2)(3)(4)項情形的,對其應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9]167 號文件規定,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 1 日起 3 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
納稅人發生第(5)(6)(7)(8)項情形的,採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納稅人轉讓限售股後,應在次月 15 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自行申報納稅。
8.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9.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