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終止
【事項名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終止
【申請條件】
稅務師事務所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材料辦理終止行政登記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
2 份 |
|
2 |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 |
1 份 |
|
【辦理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辦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省稅務機關受理後及時辦理稅務師事務所終止行政登記
【聯繫電話】
(021)63854264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行政相對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師事務所應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出登記前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材料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稅務師事務所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出登記前沒有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的,由省稅務機關宣佈《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失效。
4.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終止參照本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