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
【事項名稱】
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
【申請條件】
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在向個人結付儲蓄存款利息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並在代扣稅款的次月 15 日內,填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向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儲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後(含 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資訊、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