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驗(交)舊
【事項名稱】
發票驗(交)舊
【申請條件】
納稅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已開具發票進行驗舊。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工驗舊,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等系統上傳的發票數據,通過資訊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辦理。
2.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按規定作廢發票。發票遺失、損毀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處理。
5.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聯網上傳發票開具資訊,不具備聯網條件的,可攜帶存儲有申報所屬月份開票資訊的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稅務 UKey 或其他存儲介質到稅務機關報送其發票開具資訊,方便進行發票驗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