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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驗(交)舊
發佈日期:2022-06-10 20:01        來源:

  【事項名稱】

  發票驗(交)舊

  【申請條件】

  納稅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已開具發票進行驗舊。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工驗舊,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等系統上傳的發票數據,通過資訊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辦理。

  2.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按規定作廢發票。發票遺失、損毀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處理。

  5.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聯網上傳發票開具資訊,不具備聯網條件的,可攜帶存儲有申報所屬月份開票資訊的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稅務 UKey 或其他存儲介質到稅務機關報送其發票開具資訊,方便進行發票驗舊。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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