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産和行為稅合併納稅申報
【事項名稱】
財産和行為稅合併納稅申報
【申請條件】
財産和行為稅合併納稅申報,對財産和行為稅(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合併申報)進行合併申報,支援不同納稅期限的稅種同時申報,實現多稅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
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填報《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財産和行為稅的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繫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 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7.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義務人在首次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8.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