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預繳申報
【事項名稱】
增值稅預繳申報
【申請條件】
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築服務、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等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的,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在異地辦理預繳稅款時,應填報註冊地納稅人識別號。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1)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2)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9.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
(1)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2)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10.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1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
(1)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4)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2.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1)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2)向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3.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30 萬元,下同)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 10 萬元的,適用 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