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變更
【事項名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變更
【申請條件】
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號)第八條、第九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1 |
《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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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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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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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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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擔任稅務師事務所 |
《稅務師事務所機構合夥人或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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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或股東還應報送 |
股東資訊備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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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辦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
記。
【聯繫電話】
(021)63854264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行政相對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變更參照本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