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事項名稱】
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申請條件】
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事項包括: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開具及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受託方代理委託方企業出口業務後,需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15 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交給委託方。逾期的,受託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業務如發生在受託方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的,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
2.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
以雙委託方式(生産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託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業務,委託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託進口企業及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交給委託方,委託方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相關業務。
3.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委託出口貨物屬於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委託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憑委託代理出口協議(複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對於委託出口貨物不屬於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
4.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委託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託方向主
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託方,受託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5.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徵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並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准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6.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需在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中標證明通知書》是中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中標企業銷售中標機電産品申請退(免)稅業務的審核內容之一。不屬於規定範圍的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産品,不予辦理。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號)第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號)第十一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號)第三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第四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 年 12 月 28日修訂)>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號)第十一條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資訊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號)第四條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四條、第七條
【辦理材料】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2.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
3.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4.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5.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
6.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2.除《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其他事項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除《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開具即時辦結外,其餘事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5 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資訊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6.綜服企業受中小企業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由綜服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綜服企業應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註”欄內註明“WMZHFW”標識,委託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認為出口退稅有關證明出具有誤需要作廢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並提供已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
8.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於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於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予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