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退稅
【事項名稱】
車輛購置稅退稅
【申請條件】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減稅條件但已徵稅的,以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情形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5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身份證件具體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個人納稅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
6.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未1 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7.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試點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資訊(以下簡稱“發票電子資訊”)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將應用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機制擴大到全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地區”)。試點地區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其他地區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納稅人購置並已完稅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請車輛購置稅退稅時,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提供的退車發票與發票電子資訊無誤後,按規定辦理退稅;核對不一致的,納稅人換取合規的發票後,依法辦理退稅申報;沒有發票電子資訊的,銷售方向稅務機關傳輸有效發票電子資訊後,納稅人依法辦理退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