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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發佈日期:2022-06-10 13:06        來源:

  【事項名稱】

  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申請條件】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2.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 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第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號)第八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號)第一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號)

  【辦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應提供相應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徵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適用 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 12 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中,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設立,且 2018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産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 3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 年 4 月 1 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 3 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中,2019 年 4 月 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 3 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産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 3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 12 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適用加計抵減 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 3 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 15%政策。

  7.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9.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0.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1.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2.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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