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
【申請條件】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於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央石油開採企業及地方石油開採企業向企業所在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各方中擁有石油勘探和開採許可證的一方企業統一向徵收機關申報。
5.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 5 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徵,按月計算、按季申報,按月繳納。
6.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計算時,原油噸桶比按石油開採企業實際執行或挂靠油種的噸桶比計算;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每日公佈的中間價按月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