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申請條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準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準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含公示時間)內辦結;1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須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