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退抵稅
【事項名稱】
車船稅退抵稅
【申請條件】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品質原因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已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再次徵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車船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20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對已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再次徵收的,由再次徵收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受理。
6.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後有餘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餘額的退庫。
7.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