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後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申報
【事項名稱】
清算後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産,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按規定填寫《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辦理房地産項目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7.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8.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