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核準
【事項名稱】
稅收減免核準
【申請條件】
符合核準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准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按規定核準確認後方可享受。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33 號)第七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無需提交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由納稅人完整保存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相關保存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1601,政策依據:財稅〔2008〕62 號):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 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退回)。
2.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16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 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退回)。
3.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産稅(減免性質代碼:08019902,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3)不動産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房産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4.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7,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3)不動産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符合條件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5.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 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減免性質代碼:110117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 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産權屬資料複印件。
(4)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
(5)相關的收入、成本、費用等相關材料。
6.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2,政策依據:財稅〔2006〕21 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 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産權屬資料複印件。
(4)政府依法徵用、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複印件。已審批通過的與轉讓房地産相關的城市規劃複印件,或者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建設的項目資料複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限期搬遷文件複印件。
(4)房地産轉讓合同(協議)複印件。
7.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産土地增值稅減免(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 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産權屬資料複印件。
(4)政府徵用、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複印件。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當場辦結:
2.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當場辦結:
3.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20個工作日辦結:
4.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5.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6.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産土地增值稅減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稅務機關對核準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6.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後,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
7.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審核。
8.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需留存備查。
9.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0.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欄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