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注:點擊左方圓形圖標
可展開或隱藏辦稅指南功能表
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
發佈日期:2023-08-30 13:34        來源:

  【事項名稱】

  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

  【申請條件】

  享受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 年版)》“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

  3.《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條件公告》(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號)

  【辦理材料】

  1.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以下簡稱“財稅〔2012〕27 號”)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2.享受財稅〔2012〕27 號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3.享受財稅〔2012〕27 號政策規定的軟體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4.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以下簡稱“45 號公告”)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材料

 

  5.享受 45 號公告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裝備企業

 

  6.享受 45 號公告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材料企業

  7.享受 45 號公告政策規定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進行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後,還應將提交資料的留存件留存備查,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3.在軟體、積體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4.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 1 月 1 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130 奈米,且經營期10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2018 年 1 月 1 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65 奈米或投資額超過15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5)線寬小于 0.25 微米或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6)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0.25 微米或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7)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28 奈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8)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65 奈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 130 奈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0)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奈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清單年度之前 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

  (11)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積體電路生産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積體電路生産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5.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其他積體電路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 測試企業以及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産企業,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實現獲利的,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在 2020 年 1

  月1 日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軟體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8.其他注意事項:

  (1)符合原有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同時符合 45 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並就剩餘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2)符合原有積體電路企業、項目和軟體企業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3)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按照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餘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