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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通用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8:02        來源:

  【事項名稱】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

  【申請條件】

  非稅收入繳費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

  【設定依據】

  1.《財政部關於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3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號)

  5.《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關於土地閒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1 年第 12 號)

  6.《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包括:

  (1)財政部專員辦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國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級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

  (2)戶外廣告招標及拍賣收入、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市場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省級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

  (3)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4)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5)土地閒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

  (6)2021 年 7 月 1 日,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試點。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範圍全面劃轉。

  5.繳費人採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相關電網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非稅收入代徵,並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6.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7.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準降低 25%。

  8.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低 25%;自 2018年 7 月 1 日起,再降低 25%。即,調整後的徵收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 號)規定的徵收標準×(1-25%)×(1-25%);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 號)規定執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降低 50%的徵收標準

  9.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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